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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7 16:04:44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暂行规定
吉财大发〔2014〕15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教育部、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对学校的事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为学校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统计信息,发挥统计工作在指导学校制定计划、规划和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加强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统计工作体制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办公室对全校综合统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指定统计负责人并设立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其统计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并接受学校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反映学校基本情况的各种综合统计数据及资料,均以学校办公室的统计数据及资料为准,引用或对外发布学校综合统计数据及资料必须经学校办公室核准,报学校主要领导审阅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上报的综合报表,必须提前经学校办公室审核,避免数出多门。不准确的不能报出。凡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必须由填表人签字,经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学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报出。

第三章  全校统计信息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科生学籍管理、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授课及课时情况、学生考试成绩、教学实践、教材编写、获奖情况、教学研究成果、四六级考试、学科竞赛等由教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毕业分配、专业设置和指导教师等方面情况由研究生学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八条  夜大函授生、成人自考班、干部培训班的成人教育、学籍管理、毕业、专业设置等方面情况以及计算机等级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干部培训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九条  外国留学生、国际合作教育、外事及港澳台工作情况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条  本科生招生、奖学金评比、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学生科研、学生少数民族情况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一条  本科生毕业分配情况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二条  团员情况由团委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三条  学生体能测试情况由体育军事教研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四条  教职工情况由人事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及管理队伍、教职工及学生政治状况由组织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六条  民主党派、少数民族情况由统战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七条  科研情况由科研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情况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十九条  财务收支情况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校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方面情况由后勤资产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情况由后勤保障处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二条   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实验室建设、校园信息化建设情况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三条  图书资料情况由图书馆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四条  档案资料情况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五条  期刊发行情况由《当代经济研究》编辑部和《税务与经济》编辑部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六条  校内医疗情况由校医院负责提供或填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有义务协助学校办公室和各职能部门填报及复核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审核、汇总、填报学校综合情况并在校园网网页上发布统计数据。

第四章  统计数据报送程序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九条  统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全面、准确、及时地搜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基本情况,填报各类统计调查表,对学校教育事业开展统计分析,经有关领导审核后,依法发布统计信息。

第三十条  学校办公室组织填报上级布置的统计报表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接受上级统计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学校办公室领导批阅→报请分管校领导批阅→学校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相关单位填表→各填表单位领导审核签章→上报。

校内其他单位在完成学校布置的统计任务时,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严格规范统计基础工作,要将统计工作与各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原始数据登记制度、统计台帐制度、统计数据审核订正制度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做到统计数据有据可查。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及时、有效,在规范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学校和有条件的部门应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和教学、科研、人事、学生、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实现统计数据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  统计信息人员要努力提高统计分析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校教学、科研、办学效益情况的综合分析,结合教育事业发展的热点问题与新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开展统计预测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及其领导,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绝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

2.未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资料,产生严重后果者。

3.自行公布或遗失统计资料,造成失泄密事件者。 

第六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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