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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7-25 08:10:13 点击数:

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办发〔2023〕17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吉财党政〔2019〕7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专家或校友来访、校园招聘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审批

第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和调研,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按照“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原则,严格执行事前审批制,所有国内公务接待均需由接待单位申请,经校领导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来访对象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向我校发出公函,告知工作内容、行程和人员。我校接待单位应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人员数量、来宾职务、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用餐及标准等。

第八条 应邀来校进行学习交流、校园招聘、校友来访等活动,以及学校举办大型会议、重要活动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单位人员,确需学校接待的,接待单位应提前1个月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公务邀请活动审批单》(需附情况说明或活动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出具邀请函。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确需邀请学校领导参加的,接待单位应提前1周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经批准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邀请或协调校领导出席。

第三章 接待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依据 “谁接待、谁负责、谁结算”的要求,实行统筹管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管理全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负责校级重要公务活动和会议的接待;其他校级公务接待活动,由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口接待;各学院、学校直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接待工作;如公务活动内容较多、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分解落实接待任务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条 国内公务接待要按照务实节俭的原则,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要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或未经审批的公务邀请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照公务活动范围开展接待工作,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活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高档办公用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学校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及时处理相关费用。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在接待清单后附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方案和相关原始凭证,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不得将多次接待活动合并填入一张接单清单,也不得将一次接待活动分别填入几张接待清单。

第四章 接待标准

第十五条 接待对象一般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食堂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确需在外安排需经学校领导同意,但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5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2人;6至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接待人数5人以下的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和以松茸等名贵特产为原料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饮用酒水。工作餐费标准每人不得超过120元,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标准的调整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

第十七条 接待对象住宿费一般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单位可协助联系符合标准规定、便捷出行的住宿机构,执行协议价格。应邀来校开展公务活动等确需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按以下标准执行:接待省部级领导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其他人员一律安排标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宿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学校陪同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车辆使用严格按照《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有来访公函的公务活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餐费结算单及主食、菜品明细单;应邀来校开展的公务活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吉林财经大学公务邀请活动审批单》、邀请函、《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餐费结算单及主食、菜品明细单。菜品和主食明细单应注明每道菜品和主食价格;自助餐除注明用餐标准外,还应单独列示菜品和主食名称。凭证不齐全或未经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超标准接待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结算按照“谁接待,谁结算”的原则,实行“一事一结”。校级重要公务活动、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结算;其他公务接待由对口接待单位结算。公务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接待单位持相应报销凭证到计划财务处完成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 接待单位安排的一次工作餐不需收取接待对象伙食费,其他用餐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解决。接待对象需要协助安排在我校教工食堂用餐的,我校教工食堂原则上可在工作日提供早餐和午餐服务,接待单位应当提前告知接待对象我校教工食堂的实际情况和对外收费标准,并向接待对象收取伙食费。

我校教工食堂用餐对外收费标准为:早餐6元/人,午餐16元/人。

第二十四 接待对象的市内交通出行一般由其自行解决。鉴于我校公务用车辆无法提供接待服务的实际情况,接待对象需要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接待单位应提前告知接待对象我校的实际情况,并协助接待对象联系社会化车辆承运,承运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会议或活动由我校安排集体出行的,应在会议通知或活动邀请函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接待单位应按标准收取接待对象的相关费用,不得拒收、少收。学校食堂负责接待对象伙食费的收取及业务台账登记,并出具食堂收款凭证,并写清用餐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费用等情况。收款凭证一式三联,接待对象一联;食堂向财务交款一联;食堂留存一联。学校食堂定期到计划财务处交纳收取的伙食费,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学校招待费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分工负责。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审核公务接待报销票据是否齐备、填写是否完整,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不予报销;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凡违反有关规定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政务责任。

第二十七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以“谁接待、谁负责”为原则,实行问责制。各单位应严肃接待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接待工作有关规定,确保公务活动依规开展。

第二十八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于每学期期初汇总、公开学校上一学期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原《吉林财经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吉财大党发〔201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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